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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2020招生,哈尔滨金融学院2021新生开学时间

更新时间:2022-09-26 08:13:36作者:chanong

哈尔滨金融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哈尔滨金融学院2020招生,哈尔滨金融学院2021新生开学时间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坛路65号。本科学制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取得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关于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人员,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作为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重点。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22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用事业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管理、保险、投资、商务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招生就业部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按省份、专业编报、审核学院招生计划;

3.编发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制定学院招生原则;

4.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的发布、材料的归档和年度招生工作的分析总结;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规划和准入

第九条哈尔滨金融学院的招生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招生制度。

第十条各省(市、区)高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编制上报,报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分配专业),即由高到低排序后,按照录取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重大调整;本科生转专业时限为第三学期,专业净转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数的10%。具体要求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金融(中外合作办学)是与美国联合办学,部分课程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言的候选人不应申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要慎重报考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等专业。

第十六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特长生3000元/年,一等生2000元/年,二等生1000元/年,三等生600元/年);同时,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300元/年)、学校专项贫困补助(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等。学校还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在生源地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放学后在住所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学院应当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相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

网站:http://www.hrbfu.edu.cn

电话:0451-86143166

电子邮件:hjrzsb@126.com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试,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过去有关招生的要求和政策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情况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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