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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更新时间:2022-09-26 15:22:44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武汉工程大学全日制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39”,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胡荃街366号。

第三条学院由武汉工程大学和武汉化工学院股份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共同组建,是一所普通本科教育的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院在武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部署学院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负责招生政策的落实和高校招生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办公室和武汉工程大学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招生办电话:027-87194571;纪检办公室电话027-87193826;学院网站为http://www.witpt.edu.cn,学院招生信息网为http://zsjy.witpt.edu.cn/.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入学考试

第七条高校招生的主要对象是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学生。

第八条所有考生均须参加文化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计划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学院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办学,设立“兴发基地班”,列入相关省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在录取工作中,按照程序,学院会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的指标转给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高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平行志愿招生计划的省(区、市)原则上招生比例控制在105%左右。浙江、天津、山东、海南等实行中考改革、按专业录取的省份,严格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相关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高级考生专业录取的原则是:优先考虑考生成绩,遵循考生专业意愿,无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者(150分制)优先录取;条件不变的,优先录取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当考生所报专业达不到时,服从调剂的,按考生成绩录取到副科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对于开设选修科目的省(区、市),接受并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录取期间学院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学院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将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科生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不限外语。大一新生入学后,学院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进行教学,也可以选修德语、法语、俄语和日语。

第十九条除不同专业招生计划中规定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学院所有专业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还通过其官网和招生信息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入学注册

第二十二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应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的其他人在报名期限内到校,向学院招生部门书面申请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病假不超过30天,事假不超过15天。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入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逾期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注册时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自愿缴费。学院各专业学费、住宿费、代理费按湖北省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在注册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注册为学生;在初审中,如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或其他不适宜立即录取的情况,不予办理录取手续,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保留录取资格;如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考规定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试。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取得的准入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学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复审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在复审中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学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有综合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各种奖学金。奖学金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大学毕业要求的,毕业时,由学校加盖公章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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