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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招生办,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招生部门

更新时间:2022-09-26 16:28:23作者:chanong

穆璐

第一章总则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招生办,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招生部门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章XI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2621。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1号

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发证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相关报道

第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而报考普通本科院校的普通专业,至少要有两门科目达到C级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次艺术类并参加高考文科、文化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科普通高中考试,参加高考科学文化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普通高中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我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微调方案和调档招生计划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根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和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文科、理科专业评分时,按照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无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区、市),考生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和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理科是数学、语文、外语、科学的结合。

第二十三条艺术统考专业定级时,按照各省(区、市)的填报规则定级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无排名或排名分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备案规则备案后,按高考文化成绩和技术科目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占40%,技术科目成绩占60%)。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我校互认学分专业(国际班)、双语班、海外创新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照考生档案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有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调剂相关要求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在所录取专业学习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三十一条经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相关要求执行。

2023年学费和住宿费以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生”,提供一、二、三等奖学金;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落实特殊困难学生申请资助政策,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8266666

传真:020-82668666

电子邮件:hsxyzsb@163.com

学校网站:http://www.gdhsc.edu.cn

网站:http://zs.gdhsc.edu.cn

第三十七条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联系人:陈韶虹

监督电话:020-82660732

传真:020-82637788

电子邮件:hsxyjw2020@163.com

第二章XI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华商学院授权广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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