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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2020招生简章,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

更新时间:2022-09-27 14:51:05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2020招生简章,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和各省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招生普通类、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GB代码13103。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学校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南京新东郊

第四条学校简介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涉农专业为特色的多科性、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A级)、全国百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职业院校、江苏省优秀职业院校。也是中国在世界技能大赛的实训基地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竞赛基地。

第五条授予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协助招生办公室做好招生工作。招生组组长由学校指定。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我校近几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省生源招生计划。考试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男女生比例没有要求。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学校实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下的录取制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

进入体育类的考生按报考点排序。投档分相同的,按照高考文化成绩、语文和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复试科目单科最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还是一样的话,对比一下考生的志愿顺序,前者优先,相同的志愿顺序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十九条江苏省以外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安排专业时,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的原则,按照实际成绩从高到低对高级职务人选进行排名,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得有等级差异。实际投档结果是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结果,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根据投档规则生成。实际备案结果相同时,按各省相同排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学校专业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苏加费[2014]136号)执行,按学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发送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苏财综[2002]369号)。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审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19号

邮政编码:212400

招生电话:400-105-6166;(0511)87290888

招生传真:(0511)87357756

招生监督电话:0511-87290708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zsw.jsafc.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通过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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