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拟规定,禁止推送和炒作敏感社会热点事件。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厅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反馈意见发送至:tcts@c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7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服务的,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页面的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提供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送向上向善的优质弹出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四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送积极向上的好内容,用社会主流思想价值观和道德文化滋养人心和社会。

(2)不得推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违法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八卦隐私、铺张浪费、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禁止关联某个话题推送相关旧闻,恶意炒作。

(三)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相关许可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相关许可。

(四)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内容,确保新闻来源的可追溯性和新闻信息的真实、客观、全面。

(5)提高弹窗推送信息的多样性,科学设置新闻信息和垂直内容的比例,体现积极健康的主流价值观;禁止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渲染恶性案件、灾害事故等。并引起社会恐慌。

(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工力量,完善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弹窗信息推送必须人工审核。

(七)保护用户权益,明确告知用户具体方式、内容频率、取消渠道等。通过服务协议的方式提供弹出信息推送服务;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

(8)禁止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的算法模型;不得滥用个性化弹窗服务,使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不得滥用算法,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9)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经过内容合规性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明确标注“广告”,并明确标明使用人;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10)无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恶意引流跳转的可能呈现为弹窗信息推送;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诈骗和流量劫持。

第六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门户,及时处理公众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的行业标准,督促互联网弹出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网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监督和指导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提供服务。

第九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电信监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弹窗功能、暂停服务等措施。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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