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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2021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广东药科大学2021招生办

更新时间:2022-09-26 15:23:18作者:chanong

广东药科大学2023年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东药科大学2021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广东药科大学2021招生办

穆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章XI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药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0573。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州大学城校区(总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80号,510006。

中山校区: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明水大道9号,邮编:528458

校区:云浮市云安区西江新城文化路368号,527322。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药科大学,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分为高级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农村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实施方案》录取到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他们必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送到定向县(市、区)指定的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有编制时优先安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年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我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微调方案和调档招生计划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档案要求的,根据考生自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文理类专业按各省投档规则投档后,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尊重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等级。即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录取高分考生,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如果专业名额已满,将对学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进行逐一核对。当备案总成绩相同时:备案总成绩有相应排名的,以前者优先;投档总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投档总分无对应排名的,比较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文学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工科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我校农村卫生专项计划相关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志愿优先”,即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先录取已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我校药学(国际班)、市场营销(国际班)等互认学分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人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转入

第二十七条我校上海、浙江选课要求按(提前)公布的选课要求执行,一市一省录取原则按上海、浙江公布的计划及相关办法执行。

江苏省专业录取原则是按照先成绩后成绩的录取办法执行。等级是A A,A A,AA,A B,A B,AB,AB,BB,B B,B B,BB。成绩、年级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疾考生,生活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的,正常录取。

我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鉴于化工、医学、生物医药、食品等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任何色盲或体弱者均不得报考我校上述所有专业。同时,由于用人单位要求,转氨酶异常的考生请慎重报考化学、医学、生物医药、食品等专业。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在所录取专业学习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三十一条经我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报名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放弃录取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试。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展改革委发〔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展改革委发〔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如有变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凡持我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均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拨款,学校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奖励名额,专门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

2.优秀新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报考高考的优秀学生。

3.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集体。

(二)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按照规定,学校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设立国家助学金

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广东药科大学授权广东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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