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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2022录取分数线,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排名

更新时间:2022-09-27 13:42:34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十九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会议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21〕1号)《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招委发〔2021〕5号)等文件

第二条招生工作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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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招生(不含高职高专扩招)。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译名:lanzhuresourcesenvironmentvoc-tech college。

第六条学院代码:13933。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大专)

第九条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十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730021。

第十一条办学实力:学院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甘肃唯一一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院校、甘肃省人民政府与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厅共建的高职院校(甘肃唯一一所)建设单位, 全国首批军队定向培养士官院校(甘肃省唯一),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数百家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 全国职业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实验学校、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全国先进院校节能管理、甘肃省“双一流”高校项目建设单位、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第四届黄炎培优秀职业教育学校、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突出贡献奖(甘肃唯一)、2019年亚太地区影响力职业院校50强、2023年省级节约型公办院校示范单位、 普通高职院校学生17000余人,成人教育学生2000余人,社会培训学生12000余人/年。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高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给予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安排上级招生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类型

第十五条高校招生类型分为普通高考招生和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两类。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文理、定向培养士官、建档立卡专项贫困项目、艺术(美术)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包括综合评价招生(含普通专业招生、专业招生、现代学徒制招生、国际合作班招生)、中职生入学考试招生(含普通专业招生、专业招生、现代学徒制招生

第十八条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定向培养学员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按照《义务兵招募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加分和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批次和方式录取。

第二十一条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招生。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根据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当录取过程中各专业之间网上招生差距较大时,在总体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减少网上招生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相应增加招生充足专业的招生计划。对于生源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学生情况,在适当调整和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学院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区、市)不同的招生政策、填报方式、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适当调整比例。除士官定向培养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学院部分专业按专业招生,纳入专业招生的专业和专业培养方向通过省级招生部门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服务网公布。专业招生专业分流原则:在第一学期期末,结合招生计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阶段性学业成绩和专业办学条件,尊重学生意愿,在专业类别内自由选择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院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和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的投档方式,根据实际投档情况录取学生。如果第一轮投档后仍不符合招生计划,学院将重新征集志愿,再次投档,直至符合专业招生计划。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实行“分数明确”的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在考生专业志愿的基础上安排专业录取。对于高级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的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第一专业满足不了的考生志愿报第二专业,第三专业仍然满足不了的考生志愿报第三专业,以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考录取规则见第二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依次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学;工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理科。如果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但服从调剂,可以录取到计划不足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艺术(美术)招生:艺术(美术)考生专业课成绩在省统考中统一使用。考生文化成绩和时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三十一条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过渡考试招生:按照“一个专业一线,分数第一”的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时事政治、心理健康。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时,多余计划按其他专业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比例分配;普通招生计划未完成时,多余计划转入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或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第六章定向训练和士官录取

第三十二条定向培养士官生的招生录取,应当严格执行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批次和方式录取。

第三十三条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年龄应在20周岁以下(截至当年8月31日),未婚,其政治和身体条件参照《义务兵征集条例》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和男女生人数严格按照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发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执行。

第七章费用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GAF发〔2016〕1133号652号)文件规定,普通生学费4500元/学年,士官生学费7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现代学徒制与普通学生的收费标准是一致的。泰国西那瓦大学国际班(3 2):学费45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在泰国,本科学习阶段的学杂费总额为86800元(人民币)(具体费用参考学校当年学费标准)。杂费包括留学生管理费、教材费、论文指导费,住宿费另计。如果新生有新的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三十五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规定,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大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当他们参军时,他们将支付在校期间支付的学费的一次性补偿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奖贷政策:

1.被我院录取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资助”:国家助学金、国家对兵役的教育资助;

“贷款”:新生入学补助项目(与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协商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县办理);

2.还可享受以下“奖”、“助”、“勤”政策

(1)学院奖学金;

(2)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勤工俭学的形式给予资助;

(4)单独设立国防助学金,在校就读学生可直接享受;

(5)天水市麦积区贫困户和在琥珀镇我院就读的学生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5300元/人/年;

(6)现代学徒阶层有

第三十八条学院以“公开招生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员电话:(0931)8798186

第九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对已录取注册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凡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有关机构备案。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条专业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十一条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具备开设非英语语种的条件。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

第四十二条院校介绍、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请查阅当期学历教育招生简章或通过院校招生服务网查询。

第四十三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高校招生服务网查询。邮寄大学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联系信息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730021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lzre.edu.cn/

大学招生服务网站:http://zsc.lzre.edu.cn/

电话:0931-8799489

传真:0931-8799137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lzre1951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

第四十六条高校招生公示须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办授权私自宣传造成的招生问题,由宣传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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