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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021,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020

更新时间:2022-09-27 14:15:39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021,南京医科大学招生章程2020

第一条为确保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代码:GB代码10312;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学校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政府首批共建的医学院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高校。学校创建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涵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目前,有19所学院和15所综合和专科附属医院承担临床住院医师班。

第五条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授予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纪委监察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各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均衡情况。如需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由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志愿投档批次顺序,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应为

第十五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符合填报专业课的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江苏省考生综合评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学校参照国家颁布的《南京医科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及相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审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报考语言,所有新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授课;大一新生入学时就读江宁校区。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奖助学金保障体系。目前,有34个各种类型的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奖学金或勤工俭学助学金,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各种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新生奖(助)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参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部和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邮编:211166

本科招生网站:http://zs.njmu.edu.cn

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传真:025-86869191

电子邮件地址:zhaoban@njmu.edu.cn

微信官方账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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