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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2021年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黑龙江东方学院几年制

更新时间:2022-09-26 08:13:46作者:chanon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开、诚信、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确保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1年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黑龙江东方学院几年制

第二条学院全称黑龙江东方学院,学校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产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培养硕士研究生试点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大学。学院的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坚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办学方向,专家办学,教授授课,把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作为学院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我院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授予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以院长为主任,分管副院长为副主任,相关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和毕业生代表为成员,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同时,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室,负责招生纪检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局。

第八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主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普通本科的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分省份、分专业编制并报送学院招生计划;

(三)制定高校招生章程;

(4)组织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5)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中的相关事宜;

(6)负责招生信息的发布和相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工作的分析和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动向,了解相关高校招生情况,加强对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落实高校招生改革新思路;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计划按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分省、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为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最高分,按照填报志愿的顺序录取学生。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1:1招生计划内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分数和志愿相同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有要求的;如果没有规定,理工科专业按照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的顺序录取,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的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备案结果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照统一的专业基础平台方案进行培养;第二学年,学生根据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照不同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学院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和减分政策,录取符合国家照顾政策并享受加分和减分政策的考生。

第十六条高校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成绩一般无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高校招生不限制所有专业的外语。商务和翻译专业用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建议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高校招生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应在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高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按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还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校友奖学金。被录取的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学生因故休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剩余学费和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退还。

第二十三条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为http://www.hljeu.edu.cn/,招生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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