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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8
更新时间:2022-09-26 18:41:11作者:chanong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市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英文简称BISTU。学校代码:11232,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邮政编码:100192;剑桥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35号;清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寺泊子。
第三条学校是北京市重点支持的,以产、管、理、经、文、法协调发展为主的全日制国有大学。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本科生。学校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生通过预科后,将成为本科生;本科招收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有一个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本科招生的全过程。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七条学校各招生专业学生的身体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入学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落实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相关照顾政策。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和学校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以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条学校招生包括理工科、文史类、综合改革类,高考改革所在省(直辖市)按其有关规定执行。机械、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计算机、工商管理、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等专业大类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生源质量,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方案的投入使用遵循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按照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为100%,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顺序最高的考生;对于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由学校调剂
第十六条高考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按照学校向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行,招生工作按照各省(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江苏省学校录取规则如下:按一年级(即初一)和二年级录取。必修课等级为B B及以上,必修课等级为合格或以上。投档成绩相同的,按照语文、数学科目原始成绩和附加成绩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如分数仍相同,则按选考科目成绩高低顺序进行选考。
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学校的录取规则按照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外培项目”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二十条校内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英语语种考生。但目前该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言考生入学后只能选择英语进行公共外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男女生比例不受限制。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执行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学费为:翻译专业5000元/年;其他专业4200 ~ 4600元/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若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位管理规定》要求,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8242612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3号写字楼113室
邮政编码:100192
电子邮件:zhaosheng@bistu.edu.cn
学校网站:http://www.bist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zhaosheng.bistu.edu.cn
学校招生办微信微信官方账号:bistuzs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提供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与章程相抵触,以章程为准,以前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