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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招生计划,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09-26 17:01:52作者:chanong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穆璐

第一章总则

广东第二师范招生计划,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二章XI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278。

第五条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

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休学的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业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将在本科阶段分批提前招收高中生。本科四年,公费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生。实行单志愿、单条线、单档录取。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录取考生后,原则上不能转其他专业。考生或考生(18周岁以下)及其法定监护人须与培训项目来源地县级政府及培训机构签订《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时,由培养计划来源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面试和考察,选派到定向学校(含小学、教学点、幼儿园)任教至少6年。

第十八条学校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英语(师资培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方面合作,开展为期四年的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培养项目。项目介绍、培养模式、学习费用等,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咨询学校招生办。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学生来源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海南省,对学校各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按照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执行。根据高校专业组录取情况,同一高校专业组所有专业的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录取规则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应当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在学生来源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等类别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学生情况在此比例内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学校可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和学生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投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备案要求的条件下,学校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本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取得等级成绩;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录取文件为准

根据各省(自治区)的投档规则,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考生专业志愿的顺序,按照总分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果第一专业志愿已满,则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生比例。

在同等条件下,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考生名次排序,前者优先录取。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艺术、音乐、体育专业分类及录取原则:

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技术科目统考成绩均在线的基础上,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第一”为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生比例。

在广东省,按省级投档规则投档后,投档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投档总成绩和相应技术科目总成绩的本科排名从高到低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已满的情况下,录取该考生为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在同等条件下,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照相应的技术学科本科排名进行评分,前者排名优先,当考生技术学科本科排名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其他省(自治区),省级招生办第一次投档考生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项)30%+技术统考成绩 70%=合成总成绩”计算投档考生,然后按照合成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经省招办第一次招生后,如有剩余招生计划,第二次招生录取原则为院校优先志愿,在院校优先志愿的基础上采取专业志愿原则。分数的计算方式与第一次投档录取相同。在同等条件下,若考生综合总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排名进行评分,前一名排名优先,当考生综合总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省(自治区)招生办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面向粤东、粤西、粤北公费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专业定级录取原则:

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后,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第一”为原则。参考广东省文科、理科、美术、音乐、体育专业分级录取原则。

第二十八条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合作开展的英语(师范学校、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只录取填报了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全部未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有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三十条学校的公共外语教学是英语,非英语语言的考生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请参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身体健康复查。经复试达不到体检要求或不适合在所录取专业学习的,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专业或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试

第三十四条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的注册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放弃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检。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取消资格。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学费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公布的标准(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请参考各省(自治区)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文科专业每生每年4590元;理工科外语、体育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

学校的艺术、音乐专业属于艺术类专业的非理论学科,学费按非理论标准收取,每生每年1万元。

英语(师资培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学费标准为第一、二、三学年每生每年25190元,我校第四学年学费标准为每年5190元。西悉尼学费标准为24280澳元/年,其他杂费由西悉尼按其标准收取。

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第一、二学年学费为每生每年25190元,我校第三、四学年学费为每年5190元。西悉尼学费标准为28500澳元/年,其他杂费由西悉尼按其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750元~ 1650元;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700元。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确定。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勤、免”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并专门为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源地或校内申请贷款。

(2)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勤工助学,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4300元/人、3300元/人、2300元/人),按难易程度进行评选,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术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网站:http://web.gdei.edu.cn/zsb/.

第四十二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督导,受理相关投诉。

联系人:颜老师。

监督电话:020-34113624。

传真:020-34113624。

电子邮件:jj@gdei.edu.cn。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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